深圳市经贸发展人才培训中心文件
深经贸发人培[2007]16号
关于“商务师、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再次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文件的规定,商务师、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在首次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再次注册。再次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后,备齐资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委托当地经商务部批准认可的培训机构办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再次注册登记手续。再次注册具体通知如下:
一、再次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再次注册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从业或执业资格证书、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二、关于“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的问题
(一)培训方式:参加由深圳市经贸发展人才培训中心所举办的外经贸培训三期(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费用:500元/人。
(三)培训后由商务部统一发放《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三、填写注册申请表应注意
(一)申请注册人员应填写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商务部,一份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其余留各注册机构存档备案)。
(二)再次注册申请者需提供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三)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册证号码”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号码”一栏空缺不填。
(四)再次注册者提交的“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灿
电 话:88916854
传 真:83786186 -6666
网 址:www.szfetsc.com.cn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